申请执行人:我已经申请执行三个月了,为什么还没通知我去领钱?你们法院到底有没有在干活?
申请执行人:什么?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怎么可能?一定是你们办事不力!
很多当事人以为,涉及金钱的执行案件,只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就能坐等法官把钱“送上门”,法院没有及时兑现100%的权益,就是法院不作为。其实并不是这样的,今天,让小编来跟大家复习一个知识点,“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有什么不同呢?
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针对的就是此类执行案件;
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即上文提到的“执行不能”案件。
更确切的说,“执行不能”就是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最终还是无法执行到位,而且在执行期限内看不到有恢复执行能力的希望,这是客观的法律现象,绝非“法律白条”。实际上,诸如此类案件,还占了一定的比例。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当事人有的不理解,有的认识有误,简单归咎于法院“执行不力”或是“执行不作为”,有的当事人不依不饶要求法院执行到位,不能到位,通过信访、上访、网络曝光等方式,最终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
被执行人郭某发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英受伤,长泰法院判决郭某发应赔偿其经济损失21400元,郭某发未履行,王某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办法官全方位排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郭某发的住所地村委会也证实,郭某发为低保对象,本人身体残疾,且家中还有两个正在读书的孩子,家庭经济也十分困难。考虑到申请执行人是外来打工人员,且年关将至,由于事故受伤留下后遗症,无法从事体力劳动,生活困难。法院积极向县政法委申请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20000元,使案件顺利执行完毕,也使郭某发安心回家与家人团聚。
3年前,戴某夫妇因其子戴某林受雇溺水身亡,向长泰法院申请对雇主林某依法强制执行,要求林某依照调解书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48438元。执行立案后,经执行法官到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且以拒不申报财产为由对林某多次采取司法拘留等处罚措施,均无法促成履行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考虑到戴某夫妇年事已高,老年丧子,无生活来源。经市中级法院、县政法委、县法院司法救助及慈善救助及乡镇村筹集,合计筹集14.8万余元。法院开创性地将债权转移至司法救助资金,顺利执结此案。戴某夫妇表示满意,并妥善处理了冰冻3年的尸体。
林某泓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与连某敏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连某敏当场死亡,应向其赔偿其经济损失85000元,已赔偿30000元,尚欠55000余元未赔偿。执行中,经办法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林某泓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当事双方均属经济困难户,连某敏的父亲身患重病,继续治疗急需用钱,法院向县政法委争取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50000元。
温馨提示
然而,司法救助是有严格申请条件的,最根本的还是要防范执行风险。
一、要有市场风险意识
无论是在商业活动,还是日常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市场风险意识也必须随时保持。在任何社会活动中,都要树立起风险意识,这是对自身权利的有效保护。
二、要有财产保全意识
权利人如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将有效的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毁灭财产。案件胜诉后,可对被保全的财产予以执行。
三、要有继续举证意识
法院有全力去寻找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财产的义务,但仅靠法院的力量是不够的,申请人也应当积极查找并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确切下落和可执行财产线索。切实配合好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为最终实现自己的债权尽到最大的努力。
四、要有执行底线意识
司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藩篱,如果通过司法仍无法实现自己的权益,那么权益的实现将更加困难。但对于可以通过对话解决的纠纷,不要轻易就选择用司法强制力去实现权利,可以先尝试用沟通协调的方式去化解矛盾,用对话代替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