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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泰法院审结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作者:陈顺清  发布时间:2021-12-23 10:07:50 打印 字号: | |

2021年12月22日,长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长泰区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被告人家属到庭观摩,并全程进行网络庭审直播。

未经许可滥伐树木

2019年10月上旬,洪某以2万元的价格向村民王某购买一片位于枋洋镇科山村象光山的巨尾桉林木,并于同月下旬,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三名工人砍伐该片巨尾桉林木,并运往蔡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进行销售,得款45000元。

经鉴定被采伐林木的地林种为环境保护林,属生态林,被采伐林木蓄积量为85.596立方米;被采伐林木林地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和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合计93414.92元,鉴定费用10000元。

2019年10月下旬,蔡某明知洪某销售给其的木材没有合法手续,仍向洪某收购了巨尾桉统材77立方米。另外,蔡某在明知林某(另案处理)销售给其的木材没有合法手续,仍向林某收购巨尾桉统材38立方米。

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洪某、蔡某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破坏生态刑责难逃

区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于2021年9月15日公告了相关案件,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

洪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蔡某违反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被告人洪某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洪某承担生态修复费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及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相应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最终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追缴被告人洪某的犯罪所得2.5万元,并判令被告人洪某支付生态修复费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共计93414.92元及鉴定费10000元。

近年来,环境资源审判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日益凸显,长泰法院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通过具体案例对社会各界起到了较好的教育警示作用,今后也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生态文明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起。砍伐林木,持证是基本前提,谨记做一名守法好公民。


 
责任编辑:陈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