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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剑:向转移财产说“不”!
  发布时间:2022-03-25 16:34: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长泰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余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当庭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林某诉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长泰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并形成调解书。因余某未按期还款,林某向长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长泰法院向余某邮寄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余某仍不按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因余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长泰法院对其作出罚款决定,并通知其按规定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余某未缴交罚款也未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甚至转移其名下被查封的大众牌汽车给他人、使用他人银行账户交易,逃避执行。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对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生效的调解书所作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基于其具有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部分履行执行义务等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提醒:

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一经生效即具有国家强制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必须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准确、真实地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不得隐匿、转移财产对抗执行,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重点打击对象。

 
责任编辑: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