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传递:
杨某与谢某2019年离婚后,谢某因为个人消费和经营需要,在2019年到2022年期间多次向杨某借款,杨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和扫谢某店里二维码等方式提供借款。2022年2月,杨某向谢某主张要求归还尚欠借款16万元,但谢某拒绝还款。无奈,杨某具状本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谢某抗辩双方之间的流水差额是因杨某到其店里套现,其已用转账或现金支付给杨某,双方不存在借款的事实。庭审过程中,谢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审理结果:
经过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涉案争议合同系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属法定实践性合同,因此,以杨某提供款项被谢某接受时成立,且杨某与谢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判决谢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某借款160000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
近期,我院受理了多起类似案件,当事人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或信用卡套现等方式与男友、伴侣发生资金往来,产生借贷关系,在婚恋关系结束后,因为对方拒绝还款诉至我院,鉴于此,提醒大家:1.在和亲密关系的对象发生资金往来时,建议采用转账等容易保存证据的形式,建议涉及大额资金借款一定要留下书面凭证,小额资金借款应当备注好款项性质;2.还款时同样也需保存电子或书面凭证;3.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因为恶意套现或后期无法还款,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