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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知产 | 公众号发表文章请谨慎使用“表情包”!
  发布时间:2023-04-04 08:29:45 打印 字号: | |

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长泰法院以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即将一周年为契机,开展一系列“案说知产”活动,并邀请辖区内商户及公司相关人员参与。下面小编带您看案例走进身边无处不在的知识产权。

当今新媒体愈发多样化,媒体信息的接收、消费群体也越来越年轻化。网络上的“表情包”式的美术作品无处不在,尽管对于新媒体人来说,在自己创造的网络文章中经常使用这种吸引眼球的,能激发文章活力的所谓“表情包”是很普遍的现象。但殊不知,这些“表情包”的私自使用就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案件详情

 “我就只用了这么一个小小的表情包图像也侵权??这都是好几年前的事情了,是我2018年发布的一篇文章,现在公众号都已经停止运营了,这竟然要我赔偿一万块.....!”被告某融媒体中心在收到法院的应诉材料,焦急又不解的提出了抗辩意见。“你提出的这些问题,我国的著作权法律有明确规定,比如著作权的取得自创作之日起取得,不以发表为条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已经构成侵权......”。近日,长泰法院受理数起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件,原告以被告运营的公众号文章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为由,起诉被告,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后经法官普法、释法,组织双方协商,以被告付给原告800元和解,原告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

 案涉“表情包”以线条、色彩、形状等元素的组合而具有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形式,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该美术作品系由作者投入了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成果,并且具备“能以一定形式表现”这个条件,符合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定义,且依法进行了登记并投入使用,依法受到保护。本案被告某融媒体未经原告厦门某公司许可使用,通过将原告的美术作品上传到网络服务器、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已经构成对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法官寄语

 很多人认为表情包就是一个简笔画,但实际上背后是作者的心血和灵感,并且每年都需要大量的美工人力进行概念设计、采集热点、动态分镜等设计流程,最后大家真正常用的几张图,可能是从成千上万的作品里面孵化出来的,大量的人力物力才能生存出一两个爆款。审判实践中,对“表情包”美术作品“合理使用”的认定较为严格,一旦被认定为营利使用或据此获利,很可能不被认定为合理使用。“表情包”价格并不贵,建议大家付费使用,尤其是经营主体,这既是对创作劳动成果的尊重,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责任编辑: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