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长泰法院以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即将一周年为契机,开展一系列“案说知产”活动,下面小编带您看案例走进身边无处不在的知识产权。
李白曾有诗句:兰陵美酒郁金香,玉碗盛来琥珀光。郁金香浓烈的色彩,宛如浑然天成的油画,更是摄影师们镜头下的宠儿。斜阳暖风,盎然春意,正是郁金香绽放的好时节。今天的案说知产,我们就拿一幅郁金香的摄影作品开讲吧。
案件详情
南靖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某平台上从事工艺品销售,网店上销售的装饰画有数十种。为了给装饰画做宣传,就随手在网上搜了一张郁金香图作为配图。原告於某某系知名风景摄影师,在微博、小红书、抖音等社交媒体平台累计拥有超30万粉丝,其作品被转载、电子、评论超500万次。於某某创作并公开发表了摄影作品《郁金香》。於某某发现南靖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其摄影作品,遂提起诉讼,要求南靖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於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南靖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也很委屈,辩称,被诉侵权图片系从网上下载,无版权声明,也无水印标注著作权人,不知道有著作权,也找不到著作权人,并且自己的这个商品并没有实际的销售量。再说,一张图就1.5万,他也承担不起。
法官说法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哦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都被认定为作品。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南靖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的郁金香图属于摄影作品,於某某系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南靖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於某某同意,以销售为目的,擅自使用这张郁金香摄影作品,为该店铺宣传引流,侵犯了於某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属于著作权人的无形财产,在网络上公开不意味着可以免费使用。使用他人作品必须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报酬。未经许可,在自己经营的网店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害了著作权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经法官释法明理,原被告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南靖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於某某支付赔偿费1500元。
法官寄语
摄影作品、美术作品、产品设计图等均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享有著作权。近年来,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使用他人摄影作品被诉侵权的案件高发,要避免著作权侵权官司找上门,一定要注意:一是尊重知识产权,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切勿以身试法;二是要加强自我创新,多使用自己拍摄的照片,从源头上杜绝侵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