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长泰法院以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即将一周年为契机,开展一系列“案说知产”活动,下面小编带您看案例走进身边无处不在的知识产权。
随着科技的现代化,商品的种类纷繁多样,消费者对其性能、质量等不可能有足够的知识,消费者获取商品信息的来源依靠广告、商品上的标注等,经营者提供虚假的信息,会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判断。现实中,部分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自己店招广告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图形标识。这一期案例我们谈一谈店招广告中的虚假宣传行为。
案件详情
广州龙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龙文”)系一家经营范围含有教育、培训等内容的有限公司。该公司在41类商品/服务持有:注册号为第9790370号“龙文”;第6457176号“
”;第9686948号“龙舞九霄,文行天下”;第9686915号“龙文一对一”等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芗城区某课外教育机构未经其许可,其字号同“
龙文教育”并排使用于店招时凸显“龙文教育”,并张贴“龙文教育光荣榜”,对外展示培训效果及对外展示龙文教育“上市”荣誉。市场监管局经调查,作出《行政决定书》:责令停止虚假宣传,并处罚款44万元。该机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机构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裁判
芗城区某课外教育机构作为中小学阶段非学历学科课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法开展商业宣传。该司将其字号和“龙文教育”并排使用作为店招,且“龙文教育”字体明显大于其字号,给消费者以直接的视觉效果,其店面一侧玻璃墙贴有“龙文教育光荣榜”,光荣榜载有“龙文教育国内率先A股上市的教育培训机构”及学生成绩,足以让消费者误以为是该课外教育机构的教学成果。该课外教育机构既没有与广州龙文有任何隶属或合作关系,也未被授权使用上述商标及“龙文教育”字号,其虽不是制作广告栏的主体,但其制作店招和被动使用明知需授权才可使用的商标或字号的行为造成了相关公众、普通消费者的误解,达到了对企业形象进行宣传的目的,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芗城区某课外教育机构的诉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芗城区某课外教育机构的诉讼请求。该机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虚假宣传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本质是通过广告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陈述,从而不正当地损害了竞争对手或者获取竞争优势。认定虚假宣传行为关键点在于陈述的虚假或者不当,以及这种虚假或不当是否足以引人误解。虚假宣传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同业竞争者在商业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效果、性能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