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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长泰全区首例碳汇损失赔偿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3-06-06 15:36:47 打印 字号: | |

2023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长泰法院开展一场示范庭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全区首例林业碳汇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长泰法院院长蔡小兰担任审判长、长泰检察院检察长李鲁漳出庭支持公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


相识二十几年的姚某和林某,一起合作过很多农业项目,两人关系甚好,一直以“兄弟”互称。2021年8月间,姚某得知杨某、张某的部分林地被征用,便与林某商量合伙购买杨某、张某的全部林木,利用征地为借口,借机采伐全部林木并从中盈利,二人一拍即合。姚某负责出资55000元购买上述全部林木,林某负责雇工采伐、运输、销售木材等事宜,后又以3000元购买附近王某的林木。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林某雇佣工人将上述林木全部砍伐并出售,姚某非法得利6000元,林某非法得利3000元。2022年5月18日,“兄弟”二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行为。

 经鉴定 

上述采伐林木点的土地面积计13.53亩,地类为乔木林分,林种为短轮伐期用材林。被采伐林木树种为桉树,总株数1421株,被采伐总蓄积量118.1902立方米。另经测算,本案林业碳汇损失量为155.04吨,林业碳汇损失赔偿金为8682.24元。

姚某、林某二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支付碳汇损失赔偿金共8682.24元、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共16000元,并与福建省长泰岩溪国有林场签订《委托造林协议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

姚某和林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立木蓄积量118.1902立方米,数量巨大,构成滥伐林木罪。二人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支付碳汇损失赔偿金8682.24元用于碳汇林建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二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碳汇损失赔偿金、生态修复金并签订委托造林协议的从宽、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及林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等情况,法院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撤销前罪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林某违法所得3000元、姚某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追缴;并判令姚某和林某支付碳汇损失赔偿金8682.24元用于碳汇林项目建设。

庭审结束后

长泰法院随即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

会上,代表们表示:该案系本区第一起涉及碳汇损失赔偿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主动缴纳碳汇损失赔偿金、生态修复金,与长泰岩溪国有林场签订委托造林协议书,对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失在本区范围内进行生态修复,对于我区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委员们表示:此次庭审程序清楚,繁简得当,刑事部分和附带公益诉讼部分的庭审既紧密相连,又各自独立,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示范庭,对社会公众能够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法官提醒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是我们的基本国策。长泰法院始终坚持对破坏资源环境“零容忍”,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福建省林业局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审判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文件精神,长泰区首开的“碳汇罚单”接下来将形成常态化机制。姚某和林某这对“砍树兄弟”耍“小聪明”却惹上了“大麻烦”,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鲜活的例子时刻告诫着我们:滥砍滥伐为我国法律所不容;砍伐林木,记得持证。在此,我们倡议:让我们同携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责任编辑: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