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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先争优争效 | 泰法组合拳:“府院+审执”双联动 巧促企业解困境
  发布时间:2023-11-22 10:52:53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长泰法院研究总结并创新多项执行方法,灵活运用,成效显著,近日更是打出泰法“组合拳”,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案例1

案件详情:长泰某停车楼有限公司系长泰区内唯一一家集办公、购物、智能停车于一体的综合有限公司,因其所在建筑物侵占了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部分相邻土地,遂被诉至长泰法院。长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停车楼有限公司侵占土地事实成立,并判决该公司拆除被其侵占土地上的相关设施,并在平整土地后将土地返还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判决生效后,长泰某停车楼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被移送至长泰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


长泰法院执行局涉企执行小组在分析案情及现场调查后认为,不宜直接采取强制拆除、平整等措施,否则会造成智能停车场功能完整性缺失,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为此,执行员立即将案件情况向院、庭领导汇报,并依照法律规定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及张贴强制执行公告。

随后,执行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并组织调解,调解中,执行员提出以租代拆的方式来化解纠纷,双方就该方式表示认可,但在金额上存在较大分歧,且因申请执行人为基层自治组织,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收益等事项,需向主管行政部门请示后才能决定。该案因此陷入僵局。

为促成执行和解,最大限度维护企业正常经营,长泰法院启动“府院联动”机制,积极与区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沟通,区政府高度重视,分管副区长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召集属地乡镇、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领导现场办公,共同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方案,即以租代拆除的方式让长泰某智能停车楼有限公司经营不受影响。

后双方在对租赁的具体面积、金额和期限沟通无误后签订和解协议,该案自此圆满落幕。



案例2

案件详情:在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林某某与被执行人长泰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的期限去履行还款义务,故而王某甲、王某乙、林某某向长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涉企执行小组在接收该案后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及进行司法查控、线下调查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交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执行该公司岩溪分公司和武安分公司名下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后,同意执行长泰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的财产,执行员随即对长泰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漳州长泰岩溪分公司和长泰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武安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依法向两个分支机构发出执行裁定书。

被执行人分支机构在银行账户被冻结后立即联系执行员,以其性质属于挂靠长泰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借用其资质进行生产经营,与被执行人完全无直接关系,且冻结银行账户会造成分支机构无法生产经营、工人工资无法发放等问题,请求法院解除银行账户冻结,其愿意同申请执行人协商代被执行人履行部分债务。然而,经多番组织和解,双方对和解方案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案件陷入僵局。后被执行人分支机构通过案外人钟某某对冻结银行账户的执行行为向长泰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解除账户冻结。考虑企业的实际困难,执行异议案件的承办法官收案后,立即与执行案件执行员沟通,共享执行阶段信息,并与执行员联手,共同在前期执行调解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促成双方和解。


终于,在执行员和承办执行异议案件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下,被执行人分支机构同意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368万元,并在之后抵扣应当支付给被执行人的租金。案件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执行员第一时间解除对被执行人分支机构的银行账户冻结。该案的圆满收官,既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胜诉权益,也避免被执行人分支机构生产经营受到更大的影响。




以上两起案件是长泰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缩影,也是长泰法院在涉企执行工作中一以贯之的做法,即审慎灵活采取执行强制措施,针对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巧借各方力量,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最佳效果。在今后的工作中,长泰法院将继续秉承能动司法理念,把为企业纾困解难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断提升企业、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