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经历过邻里间噪音的骚扰吗?
装修施工、孩子玩闹、弹琴唱歌
……
人们或多或少都曾遭遇扰民的噪音
严重的还会引发邻里纠纷
那么,遇到噪音骚扰
“以噪制噪”可行吗?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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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厦门某小区10楼业主小高
因作息习惯经常黑白颠倒
其楼上住着范女士一家
家中有个上幼儿园的小孩
2022年10月初
经常白天在家休息的小高,因无法忍受范女士家中小孩跑跳、玩玩具、挪桌子、拖鞋等声音,多次与范女士的丈夫沟通。
2022年10月底
小高因认为楼上未解决噪声问题,便将音响设备放置在家中空调上播放蹦迪音乐、戏曲、时钟滴答声等,播放时间为白天或晚上,持续播放或不定时突然响起。其间,范女士一家购置防滑垫等以降低声音。
2022年11月27日
范女士委托环境监测服务公司对其所住房屋之主卧进行室内噪声级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当日22时30分噪声级为94.8Db(《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环境噪声限值45dB)。
2022年11月至12月
范女士数次通过12345投诉楼下噪声扰民问题。其间,民警对小高进行教育,小高承诺立即整改,后又播放前述声音。
2022年12月底
范女士前往医院就诊,诊断意见为抑郁状态。经再次报警,2023年1月2日,小高与范女士丈夫在派出所达成和解,至庭审之日未再播放噪声。
虽然双方达成和解,但范女士认为小高曾违背承诺反复制造噪音,担心自己将孩子接回家后,小高再次违背承诺制造噪音;同时,小高的行为给她造成精神损害,决定通过诉讼方式彻底解决问题并得到相应的赔偿。故一纸诉状将小高告上法院。
原告范女士诉称,因被告小高反复恶意制造噪音,其将小孩送回老家,至今未带回,无法上学。其本人一直居住在此,并因此产生睡眠障碍,后发展成抑郁状态。小高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小高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和惩罚性赔偿1万元。
被告小高辩称,自2022年8月开始,其一直受到原告家里各种声响的困扰,多次沟通、报警无果,所以才不得已使用噪音反击。小高同时陈述,楼上声响几乎都发生在白天。
法院审理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高通过音响播放蹦迪音乐、戏曲、时钟滴答声等长达两个月,播放时间包含正常休息时间,播放声音已明显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夜间环境噪声限值45dB,干扰原告范女士正常生活,侵害了原告范女士生活安宁,构成噪声污染侵权,被告小高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小高所排放的噪声含各种让人产生明显不适的噪声,排放时间长、噪声音量高,或持续排放或让人无法预期突然响起,甚至在半夜或凌晨等正常睡眠时间进行,明显会侵害与播放音响仅一楼板之隔的范女士生活安宁权,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诉求依法可以支持,但其请求金额过高,结合原告精神受损情况,酌情支持3000元。
另外,因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小高实施案涉噪音污染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诉求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高支付原告范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对于合理范畴内的声音,相邻人应予以必要容忍。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为上下楼邻居,双方在正常生活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环境噪声,双方均应予以相互理解并本着邻里和睦原则尽量避免滋扰到邻居。原告范女士之子尚幼,基于孩子天性,难免会因为跑跳、玩玩具等产生声音,且挪东西、走路在家庭生活中亦不可避免,前述声音亦发生在一般人正常的活动、休闲时间。小高应自行调整作息时间,对原告及其家人正常生活产生的声音予以必要的容忍。同时,原告及其家人亦应予以注意,避免对楼下小高的正常生活产生干扰。
作为侵害安宁权的一种形式,以案涉“噪声污染”为典型的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已成为当下邻里关系的一大“杀手”。因本案被告曾经违背承诺,反复制造耸人噪声,严重影响原告生活。本着一次性彻底解决纠纷的原则,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迅速作出裁判,避免原告持续长期处于不安的生活状态。并且,通过判决提醒双方均应本着邻里和睦原则尽量避免滋扰到邻居。本案虽以判决结案,但在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始终贯穿着说服教育工作。在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后续回访中,原告表示,法院的一纸判决解开了她的心结,她不吃药也能安稳入睡。判决生效后,便将孩子从老家接了回来,恢复了正常的学习。为了邻里关系的和谐,原告家里地面始终有铺设隔音垫。被告也在慢慢调整作息,虽无法对楼上因正常生活产生的声音做到完全免疫,但未再选择案涉方式进行处理,而是通过上门友好沟通的方式进行化解,以柔性方式实现邻里之间的相互理解与互助互爱。
以邻为善一直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希望本案的审理可以在守护安宁权的基础上,唤回人们对孟子口中“出入相友,守望互助”美好景象的渴望,促进邻里和谐,助力构建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
专家点评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
王鹏鹏
每个人都享有生活安宁的权利。民法典不仅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而且还要保护自然人私人生活的安宁。本案呈现的“噪音扰民”生活场景具有一定普遍性。本案的审理贯彻了民法典绿色原则,彰显了司法守护公民生态环境权益的零容忍态度,同时通过裁判发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作用。在城市快速转型的背景下,以邻为善的中华传统美德现如今受到巨大冲击。各种相邻关系纠纷频频发生,友好互助的社会氛围亟待重塑。邻里之间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友好相处,这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更是一种法律义务。遇到纠纷时彼此应该多一份包容,多一些沟通,让社会多一份美好、宁静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