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泰法院首次引入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开庭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采用委托异地修复方案,推进九龙江北溪流域生态环境治理。
案件详情 长泰两男子滥伐保护树木
2022年4月,被告人杨某、陈某以4.8万元的价格向林某购买了一片巨尾桉林木。后被告人杨某、陈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工对该林木进行砍伐,同月15日被林业局执法人员查获。
经福建华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采伐林木的林地总面积为15.07亩,地类为乔木林分,林种为水土保持林,生态级别省级,保护等级三级。采伐树种为桉树,采伐林木总株数为1386株,总蓄积量60.8798立方米。杨某、陈某破坏生态公益林造成生态损失费用共121919元(不含鉴定费10000元)。其中,恢复植被费用为43834元;破坏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33635元;从种植至恢复原状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44450元。被告人杨某、陈某先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技术加持 聘请技术调查官参与庭审
检察机关以本案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为更好保护九龙江北溪流域水生态,做好生态修复工作,且考虑到本案采用九龙江北溪流域异地替代性生态修复方式,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长泰法院聘请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库入库人员、漳州市河长制研究院院长、漳州市九龙江防洪排涝中心副主任、高级工程师姚立军担任本案技术调查官参加诉讼,为生态修复提供技术意见。
在案件审理期间,经法官引导,被告人杨某、陈某自愿与长泰区岩溪镇湖珠村委会签订《委托履行异地替代性生态修复协议》,自愿将缴纳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中的10万元,用于九龙江北溪支流湖珠溪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以替代原地修复,并提交由第三方机构编制的《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
技术调查官多次现场勘察、论证,在庭审中对第三方机构编制的修复方案发表技术意见、提出改进建议,认为本案采用异地替代性生态修复具有可操作性,该项目的实施可以产生更显著的生态环境价值,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
长泰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某、陈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立木蓄积量60.8798立方米,数量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二人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连带承担森林生态损失费用共121919元,并承担鉴定费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二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法院依法以犯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杨某、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一年一个月,并适用缓刑等。
法 官 提 醒
生态环境是我们宝贵的资源,绿水青山常在是我们不懈的追求,长泰法院始终对破坏生态环境坚决说“不”。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长泰法院将常态化运行“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通过能动司法,为推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知识链接
生态技术调查官是指审判辅助人员中的司法技术人员,协助法官对生态环境案件中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判断等,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意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