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是最好的法律教科书。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引领作用,努力提升社会公众遵循法治、认同法治的意识,充分展示2023年福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果,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2023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评选活动。
经全省各级法院积极推荐报送,征求福建高院机关职能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现将“2023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予以发布。
有哪些标杆性、引领性案件入围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吴谢宇故意杀人、诈骗、伪造身份证件案
案情简介
吴谢宇悲观厌世,曾产生自杀之念,其父病故后,认为母亲谢某生活已失去意义,产生杀害谢某的念头,并网购作案工具。2015年7月10日,吴谢宇趁谢某回家换鞋之际,持哑铃杠连续猛击谢某头面部,致谢某死亡,清理现场后潜逃。后吴谢宇编造谢某陪同其出国交流学习,以需要生活费等理由骗取亲友144万元予以挥霍。吴谢宇还购买了十余张身份证件用于隐匿身份。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吴谢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三千元。2023年5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方权
吴谢宇在杀害自己的母亲后,为逃避惩罚而诈骗亲友巨额金钱、购买他人身份证件隐瞒身份。尽管其精心策划、不断地变换身份,四处潜逃,但最终还是难逃法网,被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判决于天理、国法而言都是必然的结果。吴谢宇因为自己的悲观而否定母亲的生活意义,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对天理伦常的践踏已经超出了人类认知与承受的底线。从法律程序而言,本案已进入复核阶段,舆论关注也渐渐平稳理性,但留给我们的思考还有很多。作为一个极端个案,于吴谢宇本人、吴谢宇的母亲及其他亲人而言是个悲剧;于社会而言,也是个悲剧。然而,这场悲剧发生的原因却不能简单地归纳于吴谢宇个人的人格缺陷。一个个体,在从未成年到成年的社会化过程中,如何塑造一个健全的人格既是家庭的责任,也是学校、社会的责任。悲剧的意义不在于哀伤,而在于警醒,在于透过这幕悲剧反省背后的原因,并促使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够更加积极地承担其所应当能够承担的责任。
李某等人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案情简介
自2018年起,被告人李某组织被告人廖某、林某等人在缅甸联邦共和国南邓特区,为获取高额利润,将承租的五间店面及胶林宾馆改造成集诈骗工作室、通讯网络连接、安保食宿为一体的专门诈骗作案窝点,高价转租给多个诈骗团伙实施针对境内居民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同时,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成立洗钱团队,利用虚拟币平台为南邓特区的诈骗团队转移诈骗所得及其收益;针对境内公民实施“微交易”投资理财诈骗行为;担任赌球网站代理股东,组织赌博活动,接受投注;其间,李某还帮助廖某等人开设赌博代理、会员账号进行赌博活动。自2021年6月14日至29日,涉案赌博网站内的有效投注金额为2.47亿元。2018年以来,李某等人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先后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通过乘坐飞机、汽车、动车等方式偷越国境数十次。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某及其同伙为犯罪集团,构成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开设赌场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专家点评:厦门大学教授李兰英
本案被告人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第一批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主犯。他们在境外搭建集诈骗、黑灰产业、食宿等为一体的诈骗窝点,招揽、组建诈骗、洗钱等团伙针对境内外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恶劣影响,必须依法严惩。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慎认定诈骗金额,使数额特别巨大得以量化呈现;深化“打财断血”,各被告人罚金、退赃退赔基本到位,有效斩断犯罪经济命脉。该案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是运用刑事制裁手段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也是追赃挽损和“打财断血”摧毁犯罪经济命脉的成功范例。该案彰显了人民法院持续释放依法查处、从严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强烈信号及最大程度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瓦解犯罪产业链、斩断经济命脉、剥夺不法收益的坚定决心,对于有效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综合治理成效具有积极的个案示范意义。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情简介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香榭景园”房地产项目因资金链断裂,负债无力清偿。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积极指导管理人制定“按现状整体处置+附续建条件”拍卖“香榭景园”存量资产,由买受人负责“续建+办证”的财产变价方案,并提交该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先后组织召开30余次专题协调会议,最终确定“香榭景园”按历史遗留问题容缺办证,采用“两鉴定一规划”简化办证程序代替常规验收办证程序。经各方协调,由当地企业参与兜底整体竞拍“香榭景园”存量资产,并附条件负责后续扫尾工程的续建、办证等事项,从而根本解决无资金续建的难题。扫尾工程续建工作有序推进,目前648户业主已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专家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徐阳光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下行和房企资金链断裂现象严重,成为影响民生和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龙岩中院在此背景之下,运用“执破直通+府院联动”双轨机制,对内打通破产审判与执行的隔墙,融合各审判要素集中破解难题,对外建立多层多维新型府院联动机制,综合治理破产衍生社会问题;坚持法治化、市场化、专业化原则,在公开竞拍中引入地方企业参与兜底竞买烂尾楼资产,并附条件完成“续建+办证”事项,有效实现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龙岩中院运用“执破直通”机制成功整治烂尾楼盘,是对破产审判工作的有益探索,也为同类型烂尾楼盘的处置提供了可复制的模式。
某德公司与外卖小哥李某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李某与某德公司签订《承揽配送协议》,双方约定:李某按某德公司要求开展外卖配送业务;接受公司配送安排及工作数量、质量的检验要求,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为提升配送质量而制定、发布、修改或认同的与承揽工作相关的要求等;公司按照李某的最终成果及工作质量向李某支付配送费用。某德公司在李某工作期间为其投保雇主责任险。2021年8月,李某在配送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经劳动仲裁裁决,李某与某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德公司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审查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根据某德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可知,外卖递送服务是其业务项目之一,因此李某的外卖配送行为是某德公司外卖递送服务业务的组成部分。李某作为骑手在某德公司指定的配送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并领取计件工资,其工作内容、质量及考勤均受某德公司管理。某德公司与李某虽然签订的是《承揽配送协议》,但双方实际上已形成劳动关系。判决:确认某德公司与李某于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8月6日间存在劳动关系。
专家点评: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院长叶炳坤
本案是目前互联网平台新经济业态下劳资纠纷的典型案例,准确界定了劳动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界限,对规范同类案件审理、提供解纷指引具有示范意义。在平台企业与外卖骑手签订书面承揽协议或其他协议的情况下,是否应当以书面协议名称作为双方法律关系认定的主要依据,这是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需要面对并作出回应的争议焦点。某德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对此类案件提供了裁判思路,即合同性质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而应当根据合同为当事人设立的实际权利义务内容予以判定。平台企业与外卖骑手订立的合同,虽然名为承揽合同,但根据合同主要条款,外卖骑手接受平台企业的管理、指挥和监督,系为平台企业的营业目的而劳动,劳动力与单位生产资料结合紧密,具备人身依附性与经济从属性的特征,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该案彰显了对外卖骑手这一新就业形态的司法关注和司法保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赖某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赖某订购一辆新能源汽车,欲在自己所有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需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物业公司以该行为未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同意、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其他未安装充电桩业主不公平为由予以拒绝。因双方协商不成,赖某诉至法院。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符合车位的正常使用功能。即使因布线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亦属于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不属于应当经业主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对于充电桩能否安装及如何安装还应根据供电企业勘察结果确定,并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法院据此判决物业公司应当向赖某出具同意在案涉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并向供电企业发出司法建议,引导其规范出具相关意见征求函。
专家点评:华侨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慰星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与推广,物业服务部门拒绝为业主在小区内安装充电桩引发的纠纷随之增多,已经成为一类常见的新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在这类新型纠纷中,主要涉及如何看待传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司义务范围,以及如何平衡小区共有部分的管理权能和使用权能等问题。本案中,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的绿色条款作为适用法律的出发点,认定物业公司对业主在自有车位内安装充电桩所应承担的配合协助义务,也准确把握了车位所有人对公共部分的合理使用权能,将审判权恰当地往返于民法与环境保护之间,彰显了绿色司法的要义。值得一提的是,审理法院还能沿循物业公司的合理抗辩事实,从诉源治理角度前瞻供电企业加装申请不规范可能引发的潜在纠纷,而以司法建议方式敦促整改,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能动司法社会效果。
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某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2年,某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部将位于“一带一路”国家阿尔及利亚的某医院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双方因项目合同解除、工程量、工程款等产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对阿尔及利亚法律法规、域外形成证据、施工过程中出现工人罢工、已完成工程量及金额、工程质量、提前退场损失、工程进度款等问题争议较大,案件工程量、工程款鉴定复杂。为更好解决争议、平息纠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多次与当事人双方沟通,归纳总结焦点问题、分析矛盾症结,引导双方当事人不再拘泥于工程计量差异、法律适用、程序问题等事项;在此基础上,逐项核对争议工程量、工程款等,不断缩小双方认识差距,历时半年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23年3月底全部执行到位。
专家点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敬东
2023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十周年。随着共建“一带一路”深入推进,越来越多企业投入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中,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和矛盾争议也越来越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法院审理案件中难度系数较高的案件,案涉工程在阿尔及利亚,涉及域外形成证据、准据法适用以及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的差异等,仅一审卷宗就达46册。本案能够调解结案并最终执行到位,足见合议庭及主审法官能动的司法理念、扎实的法律功底、精湛的审判经验和高超的办案水平。该案的审理调解并最终执行到位,是人民法院自觉担当时代使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能动服务发展大局的重要体现,是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坚持公正高效便利、坚持纠纷解决多元化的重要实践,为扎实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某海运公司与某控股集团公司共同海损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4日,某海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轮船因船员驾驶过失在福州连江海域触礁,造成船舱进水,船体倾斜。事发后,海事部门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后船舶经锚地减载,前往宁德港靠泊卸货。16日,某海运公司作出共同海损宣告,明确其将依据提单共同海损条款,委托理算机构根据《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进行理算,并多次通过台湾地区某共同海损理算机构要求收货人某控股集团公司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告知所选定的海损理算机构。某控股集团公司既未提供担保,亦未对理算机构选定提出异议。嗣后,某海运公司依据理算机构出具的理算报告,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主张本案应认定计入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为1727980.03美元,要求某控股集团公司分摊228853.23美元等。厦门海事法院判决,某控股集团公司向某海运公司支付共同海损分摊人民币1038013.15元及利息损失。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某控股集团公司在判决指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付款义务。
专家点评:集美大学副教授郑贤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人民法院涉外海事审判工作,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福建法院以实施精品战略为抓手,在涉外疑难海事复杂案件的审判方面展现了专业化及精细化水平,涌现出众多涉外海事争端解决的生动司法实践。本案境外当事人在有其他管辖选择的情况下,主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体现了福建法院打造涉外海事争端解决优选地的初步成效。同时,案件审理中法院充分尊重船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积极准确适用国际航运界广泛认同的共同海损国际惯例《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精准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国际惯例及审理共同海损案件具有示范意义,有助于提升我国海事审判国际公信力,促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下国际海上运输健康发展,维护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某林场、寿宁县某村民委员会与周宁县某村民委员会物权确认纠纷案
案情简介
1990年,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处理山林纠纷工作小组作出有关寿宁县某村、某林场与周宁县某村山场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寿宁县某林场与寿宁县某村村委会不服决定,向原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各方展开了近三十三年的讼争。宁德两级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组建了“宁德中院+受案法院+纠纷所在地法院”工作专班,加强三级法院联动,争取党政支持,凝聚各方合力,通过查界勘山访村沟通,做实做细基础工作,灵活运用调研、座谈、协调会议和单边、双边做工作及沟通会等多种方式方法,开展了多方协商、多元协同解决争议行动。经多次组织调解,各方当事人形成搁置林地权属争议、维持山林管护现状,乡村发展增效、生态森林增汇的共识。该案于2023年6月13日裁定准许撤诉结案,圆满解决纠纷。
专家点评:华侨大学教授刘超
山林权属纠纷是所有土地类案件中,处理难度最大、争议时间最长、历史遗留问题最多的纠纷类型之一。本案涉及两县一林场,诉争主体性质多样且数量众多,争议事实历史跨度久远,历经县际乡村区划调整、森林资源管理政策和实际经营主体变动,历史遗留问题特征明显,林地林木权属范围重叠交叉,村际民间积怨深,民事纠纷、行政争议并存,仅按照法律规定就案裁判,无法有效解决。
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以能动司法理念为指引,以诉源治理为目标,积极组织调解,引导各方当事人形成搁置林地权属争议、维持山林管护现状,达成乡村发展增效、生态森林增汇的共识,成功促成当事人撤诉止争。司法裁判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厘清案件事实,而且还在于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尊重乡规民约、地方习惯,灵活地运用法律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该案的成功审结,为两县和谐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森林资源生态保护、合理利用及各地审结山林权纠纷提供可复制的经验,充分体现了能动司法理念在处理化解疑难复杂纠纷中的时代价值,也是宁德法院在新时代能动司法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和推动诉源治理工作的鲜活实践。
袁某、晋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8日,被告人袁某雇佣被告人晋某,未经许可在某海域向非法采砂船过驳运输海砂6790.5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93849元。经评估,海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为15817.90元。该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袁某、晋某提交了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红树林补植方案,云霄县人民法院聘请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对方案进行论证,建议明确红树林的种植物种、苗龄、种植密度和种植时间,细化费用项目,确定技术指导单位和验收监管单位。经法院主持调解,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袁某、晋某共同预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35000元,用于委托第三方机构补植红树林。经技术调查官论证,该补植方案预计未来三年内可增加38吨蓝碳碳汇量。云霄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情节与补植复种等悔罪表现,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专家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于文轩
本案立足于全面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资源,引入专业技术力量辅助案件办理,在修复责任的确定、修复方式的执行等方面探索创新,对类似案件审理具有良好的指导示范意义,为个案司法推动生态治理法治化提供了可借鉴的路径。
一方面,通过制度兼容,实现司法专业辅助的创新与突破。生态环境案件专业性强、领域覆盖面广。特别是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不仅涉及定罪量刑的法技术问题,而且涉及后续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修复、恢复问题。因此,专业化、科学化的司法辅助机制非常重要。本案探索实践的“公益诉讼技术官+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双专家协同模式值得推广。基于这一模式,专家多角度全方位地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对生态环境案件中的鉴定意见、技术问题和修复方案作出专业判断及修正,有助于提升生态环境司法质效和生态环境治理效能。
另一方面,通过个案探索,丰富替代修复的样本。本案中“造林增汇”蓝碳修复模式以海洋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为生态学基础,以生态功能修复、生态系统的结构稳定平衡为目标,为不同类型的生态系统提供多种修复选项,助力生态环境的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
某数控设备公司罚金执行案
案情简介
某数控设备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智能数控装备制造型民营企业,产品广泛运用于航空、新能源等领域,是一家极具发展前景的实体企业。2023年初,该公司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反映,公司因单位犯罪被判处罚金刑,但刑罚执行完毕后,公司仍无法申请贷款和参与招投标,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被降低为D级,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2023年4月,法院收到该公司提交信用修复的书面申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二次协同当地检察、税务机关深入企业调研,研判对策,共同指导企业信用修复。2023年5月,集美区税务局审查公示后将该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调整为B级,企业可根据经营情况提前申领和按需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得益于信用修复,该企业可正常参与招投标、申请企业贷款。现今企业发展趋势显著向好,2023年企业产品含税收入同比增长107%。
专家点评:集美大学教授程国琴
被执行企业的信用能否及时修复不仅直接影响着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而且事关新发展格局下经济双循环发展的质效。实践中,被执行企业的信用如何修复始终都是困扰被执行企业发展的难题。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的创新之举畅通了执行信用修复中的府院联动机制,推动了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的良性引导,切实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这是对包容性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实,更是对世界银行新营商环境评估中“公共服务”要求的有力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