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法院服务高质量发展30大案例》共分四个部分,分别为: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生态环境、服务平安建设、服务民生福祉。今天刊发“年度重磅案例”第3个案例——
被告人王某高等人污染环境案
●入围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
●入选《中国审判》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诏安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高在未办理相关制毒物品购买许可申请或备案证明的情况下,非法买卖硫酸、盐酸266.24公斤作为加工原料,先后伙同被告人徐某、张某、王某贵合伙经营电镀作坊及雇佣被告人季某进行生产作业,在生产过程中通过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有毒污染物,其中排放含锌、镍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加工点及其周边土壤环境。
为了修复被重金属污染的地块,经被告人同意,闽南师范大学编制《修复方案》,与被告人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由被告人缴交生态修复费用,采用“异位化学淋洗+植物富集”模式进行修复和治理。为更好查明相关技术事实,论证修复方案可行性,诏安法院聘请闽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与环境学院黄旭光教授担任本案技术调查官参加诉讼。案件审理期间,技术调查官多次到涉案电镀现场开展调查、取样等工作,并针对《修复方案》发表技术意见、提出改进建议。
裁判结果
诏安法院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判处王某高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徐某、张某、王某贵、季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禁止被告人一定期限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同时发出土壤净化令。
典型意义
本案关于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的参审机制和修复流程的探索,对今后审理生态案件具有示范指引作用,同时也为将来生态环境审判规则的确立和生态环境治理条例的制定提供样本。一是运用“技术调查官+深度参审”机制。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调查取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等,技术意见被采纳的写入裁判文书。二是创新“异位化学淋洗+植物富集”模式修复污染土壤。发出“土壤净化令”,将修复方案纳入被告人缓刑考验内容。通过“类型修复+强制履行”明晰了能动司法何以能动及如何能动。2023年2月,源于该案修复模式的《一种化学淋洗修复重金属污染土壤的处理结构》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三是将法院的审理和裁判放置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予以考量。通过技术调查官对修复方案的论证,节约鉴定等费用20余万元,同时明确被告人在缓刑期间参与原地修复受损环境的责任,在保持刑法谦抑性的基础上又有针对性地警示和惩戒被告人。2023年11月,诏安法院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修复情况进行验收,案涉地块土壤生态功能已恢复,真正实现了修复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益这一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