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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枫”兴泰 | 接力调解 传递和谐 “三步走”探寻涉企纠纷“最优解”
  发布时间:2024-04-10 10:54:08 打印 字号: | |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现已成为老少皆知的常识。但生活中,仍有人抱有侥幸心理,对酒后驾车的危险没有清醒的认识,甚至以身试法。


近期,长泰法院刑事审判庭集中审理三起醉驾案件,三名被告人当庭被决定逮捕,并被判处实刑。

案 例 一


被告人陈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0.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具有多次犯罪被刑事追究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 例 二


被告人杨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碰撞到隔离护栏、围墙、绿化树。事故发生后,杨某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90mg/100ml,且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 例 三


被告人林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碰撞到道路中心隔离护栏。事故发生后,林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当晚于其家中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林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4.98mg/100ml,且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想“久”驾  莫酒驾


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即每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20mg但不足80mg)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即每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醉酒驾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23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正式实施,明确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起诉或者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一些人以为“醉驾放宽”,其实不然,“网开一面”仅限一些特定情况。另外,该意见也规定了十五种醉驾情形需从重处罚。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希望广大驾驶员能自觉遵守交规,时刻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远离酒驾醉驾,莫触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