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云:“赐子千金,不如教子一艺;教子一艺,不如赐子好名。”由此可见中国传统文化对于名称的重视程度。对企业设立者而言,如同好的故事得有一个好的故事名一样,总希望取一个值得传承,可以厚载声誉和威望,可以让大众印象深刻的名称。而在实践中,不正当地使用他人企业字号或者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去申请核准登记,意图坐享其成者大有人在。殊不知,这些企业名称被核准使用的同时,也播下了侵权的种子,最终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绊脚石,甚至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损失、变更企业名称等民事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姿某堂是一家数字化经营健康和美丽事业的公司,于2009年成立于北京。其总部位于中关村石景山高新技术园区,通过整合生物技术研发、生产制造、品牌营销、电商运营、信息技术等方面资源,拥有数字洞察、整合营销、新零售、电子商务、数字徤康服务等能力,建立了全域数字化运营体系。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原告已在相关领域逐步成为领先者,且自上市以来获得了众多荣誉奖励。
而被告福建姿某堂则是于2021年1月27日成立的一家公司。原告以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原告企业字号“姿某堂”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相关企业字号和名称进行宣传,攀附原告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福建姿某堂立即停止使用“姿某堂”文字作为其企业名称,并赔偿各项损失50万元。
法院裁判
长泰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要素,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用于区别其他商事主体的特定名称。“姿某堂”作为姿某堂公司的企业字号,经过其长期经营使用,已与姿某堂公司产生相对稳定的联系,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姿某堂”作为原告的企业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福建姿某堂的行为,容易误导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损害原告合法权益。遂据此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被告规模、侵权性质,原告维权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答疑
为什么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也会被认定侵权呢?如何在申请企业名称时做到既勿故意违规、又不无意睬坑呢?根据202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法官结合本案为大家答疑。
问:为什么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仍可能会涉嫌侵权呢?
答: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进行自动比对,作出禁限用说明或者风险提示.....第二十二条 : 申请人根据查询、比对和筛选的结果,选取符合要求的企业名称,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名称登记采取申请人负责制,而非核准机关负责制,申请人提出企业名称申请后,核准机关利用申报系统做出筛选、风险提示后,申请人还需对企业名称做出不侵权及依法担责的承诺。由于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内的比对数据难以覆盖所有的知名商标、驰名商标、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等他人权利,所以申请人还是要多费心多途径查验,绝不能当甩手掌柜。
问:申请企业名称如何不侵权、不睬坑呢?
答:正如前文所述,好的企业名称除了能体现企业核心义务外,还要承载企业的文化和未来愿景。在申请企业名称时要注意主动规避使用同行业、同领域内的相关知名商标、知名品牌、一定影响力的他人企业字号及企业简称等。正如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申报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故意申报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千万不能觉得他人的商标、字号的影响力远在外省或者互相的经营地域远隔千山万水,就错误的认为即便使用相同名称或字号也不会产生混淆、误认,地域、时空因素不作为阻断侵权屏障,主观攀附故意、现实的混淆或者混淆可能性均是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
问:如果自己先申请了企业名称,是否也要被他人在后申请的商标排斥使用呢?
答:请放心继续经营。因为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是“保护权利在先原则”,体现了谁先取得权利就保护谁的“先来先得”原则。如果在先申请核准的企业名称与在后申请的商标发生冲突时,在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并不当然的构成对在后商标权的侵害。但(重点往往都在这个字后面)应当注意的是,企业名称权与“企业字号”权并不能划上等号哦,企业字号往往是去除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行业等部分称号,如果要将企业字号视为企业名称请求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或者基于该企业字号对抗他人其他权利时,则应当证明企业字号的知名度、影响力与该企业名称形成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