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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宣传周 | 入户帮教 暖心回访 以法之名 护未成长
  发布时间:2024-05-23 08:14:58 打印 字号: | |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这意味着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了“国事”。在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到来之际,长泰法院针对涉及未成年人子女的离婚案件开展以案释法,入户回访帮教,助推家庭教育落地落实。


以案释法,随案送达


       通过随案向义务履行人送达《家庭教育告知书》,以案为例,加强对重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提升监护人的法律意识,引导监护人及时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加强与孩子沟通联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在家庭教育中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可以接受良好的家庭教育、健康成长,从而引导全社会更加注重“家庭、家教、家风”。

在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调解后,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要求其认真阅读,严格遵守,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和家庭教育责任。


因案施策,入户指导


       通过入户回访,承办法官面对面、零距离与群众交流,详细了解家长在孩子教育方面存在的困惑,共同探讨如何将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内容应用于家庭教育中,同时提醒大家如有发现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在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调解中,法院邀请了孩子的祖父母等近亲属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扩大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人员范围,让其他近亲属也参与进来,真正为未成年人营造和谐家庭的氛围。

另外,在其他多起涉及未成年人的离婚纠纷案中,法院联合辖区村委会入户走访,助推家长升级教育理念和改正不良教育方式,传递司法温度与柔性关怀。

下一步,长泰法院将持续发力、多措并举,全方位开展家庭教育促进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宣传活动,坚持发挥审判优势,不断延伸审判职能,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