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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泰法院一案例入选全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05 11:48:17 打印 字号: | |


5月30日,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福建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4年)中,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办理的《甲某与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婚生女遭受侵害而直接抚养一方未积极应对,另一方可要求变更抚养权》入选。


  基本案情  


甲某与乙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两女。2020年期间,甲某与乙某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长女小丙由男方乙某抚养,次女小丁由女方甲某抚养。小丙随乙某居住,主要由乙某的父母代为照料。2021年期间,小丙到邻居家中与其孙子玩耍时,遭到邻居不法侵害,后邻居因此被法院判处刑罚。甲某认为该起事件已经对小丙的身心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为让孩子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遂起诉请求变更小丙由其抚养。



裁判结果

一审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认为,甲某与乙某于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小丙由乙某负责抚养,小丙现住所地邻居实施的犯罪行为已对其身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而身为父亲的乙某在事发后未能主动及时将该重要情况告知孩子的母亲甲某,寻求共同努力修复孩子所遭受的创伤,其行为存在明显不当。甲某基于改善小丙生活环境的目的提出变更抚养权请求,正当合理且必要。判决:甲某与乙某的婚生女小丙变更由甲某抚养,乙某应于判决生效次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900元,直至小丙年满十八周岁止。判决后,乙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乙某作为小丙的监护人,要有基本的安全教育意识,且在未成年人遭到不法侵害后,应积极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情况。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下判后,乙某主动将小丙交给甲某抚养,现小丙已就读某小学二年级,状态良好。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规定了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本案当事人主要以孩子曾被邻居不法侵害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一、二审法院从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出发,综合父母双方抚养条件、被抚养人生活环境等因素,尤其是考虑双方在孩子被不法侵害事件发生后的应对举措,认定该种情形下变更抚养权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有益参考。

在审理过程中,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对双方进行释法析理、调解疏导,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及时下判,并在裁判文书中从家庭教育和亲子关系的角度,对双方今后关爱、监护该婚生女提出有益建议,彰显司法公正与温情


 
责任编辑:综合办